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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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各行业领域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指导、经费保障、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行政
2、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第六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七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应当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仪表庄重,用语文明。第八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从事以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一)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二)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
3、、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等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三)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职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三)删除、篡改、泄露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材料;(四)超出职责范围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活动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五)在行政执法辅助活动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六)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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