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莆仙戏保护传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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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莆仙戏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莆仙戏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用于莆仙戏项目的抢救、保护、宣传、交流、会演,代表性传承人和老艺人补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莆仙戏保护传承支出。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莆仙戏艺术创作,鼓励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优秀剧本,支持各类演出院团、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专业赛事,对项目获奖者和获奖剧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第十四条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依法设立公益基金、开展戏剧创作和理论研究、开发具有莆仙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方式,参与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莆仙戏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捐赠用于莆仙戏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市戏剧家协会定期举办莆仙戏戏剧会演,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莆仙戏代表性剧目、文明小戏等的宣传,传播莆仙戏艺术。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广场、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宣传展示莆仙戏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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