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资产转让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编号资产转让协议.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编号:【】资产转让协议日在省市(“签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一年一月订地”)签署:转让方: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让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鉴于:1 .转让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转让方合法所有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资产。2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转让且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资产。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双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中具有以下含义:1.1 本协议:指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的
2、资产转让协议及其有效的修订和补充。1.2 标的资产:指附件1中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未获清偿的主债权及对担保人享有的从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1.3 主债权:指附件1中借款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未获清偿的债权、债权收益权,包括本金、利息及借款合同项下其他权利。1.4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1.5 抵债资产:就附件1中任何一项资产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各项:(1)转让方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2)转让方取得的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该项判决、裁定或裁定责令上述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通过向转让方转移其持有的
3、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相关债务。1.6 债务人:指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借款人。1.7 担保人:指主债权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1.8 资产资料:指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证明标的资产存续以及标的资产权属的全部合同、协议、文件、函件、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他项权利证书、和解协议、催收通知、认定为不良资产的证明文件、司法文件、其它权利凭证等。1.9 基准日:指确定标的资产本息余额的日期。1.10 交割日:指标的资产的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之日。1.11过渡期:指基准日(不含该日)至交割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1.1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
4、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3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1.14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1.15 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1.16 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二条风险揭示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2.1 在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修订、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的事由,导致受让方能够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中列明的标的资产余额。2.2 标的资产
5、可能存在尚未被发现的瑕疵或缺陷,导致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标的资产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2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被政府征用/征收或其他导致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形;2.2.3以动产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2.2.4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2
6、. 2.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3. 2.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3 标的资产可能因计算误差(且无法补正),导致受让方能够实现的标的资产数额与本合同中列明的标的资产余额不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合同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4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5 如果受让方在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
7、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受让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2.6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7 标的资产转让公告、风险告知书中所列示的风险。2.8 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转让的决定。第三条转让标的3.1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为附件1中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未获清偿的主债权及对担保人享有的从权利,以及
8、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抵债资产和其他相关权益。3.2 标的资产(项下主债权)如为债权收益权的,则标的资产对应的基础债权仍属转让方所;如,本次转让由转让方将基础债权和标的资产一并转让的,则转让方不再保留基础债权及任何相关从权利。3.3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以【】年【】月【】日为基准日。截至该日(含该日),标的资产本金、利息、抵押物情况、抵债资产见本协议附件1。第四条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4.1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为。4.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转让对价一受让方已支付保证金)。受让方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如收购方购得多个资产包不得合并
9、付款,付款时应备注“【挂牌编号成交对价】”。转让价款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大额支付系统号:【】第五条标的资产交割5.1标的资产的转移5. 1.1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之日。6. 1.2自交割日(含该日)起,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归受让方所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需要办理相关权利人变更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应予以必要协助。7. 1.3自交割日后,为实现标的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5.2 资产资料的交付5.2 .1自交割日起60个工
10、作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移交完毕标的资产的资产资料原件。为便于资产资料的移交,双方确认,由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与受让方进行资产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见附件1。5.3 .2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及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交接资产资料。受让方对转让方及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提供的资产资料逐一核对后,由受让方与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共同在资产资料交接单(详见附件2)上盖章确认,资产资料交接即为完成。5.3 抵债资产和担保物的交付自交割日起6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其实际占有或有效控制的抵债资产、担保物等全部权益转移至受让方占有或有效控制之下(为免异议权益转移是指转让方将法院裁
11、定抵债的裁定以及将担保物权的相关凭证转移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抵债资产、担保物的清场工作),如需转让方配合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手续,转让方应予以配合。为抵债资产和担保物的交付便利,双方确认,由标的资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与受让方进行抵债资产和担保物的交付,涉及抵债资产的,则由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含转让方及贷款发放分行应付税费)及费用。5.4 债务人清偿价款的转付转让方于交割日后收到标的资产债务人的清偿价款的,应于贷款发放分行收到受让方提出划转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债务人清偿价款划付至受让方指定的如下账户,受让方账户须为单位账户,应与受让方付款账户保持一致:户名:【】账号:【】开户
12、行:【】大额支付号:【】5.5 代理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就标的资产诉讼追偿事宜,转让方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并由转让方与律师事务所签署代理合同(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在标的资产转让予受让方时,若代理合同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则在该标的资产转让予受让方后,由受让方取代转让方继续履行代理合同,享有及承担代理合同项下作为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承担代理合同项下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具体事宜,由受让方与代理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确认。第六条通知与变更1.1 自交割日起6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最初的贷款发放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债
13、权转让通知。如通知无法送达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或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债权转让通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1.2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或各方约定或受让方要求办理有关主体变更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主体、执行主体以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变更等)的,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的要求,于受让方提出要求之日起过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手续,受让方予以协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有关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转让方应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注销相关登记、放弃相关权利或权利顺位。不良资产交割完成后,
14、受让方应及时办理相关主体变更等手续,如因受让方怠于履行相关主体变更等手续导致相关转让标的权利丧失,转让方不承担责任。1.3 受让方充分知悉转让公告可能不被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相关权利不能实现风险。第七条过渡期安排7. 1过渡期间,标的资产由转让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受让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及时参加涉诉项目的法律程序等,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7.1 过渡期间,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一切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执行、在诉讼中达成调解或执行和解等),受让方均不持异议,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由转让方承担。7.2 过
15、渡期间,债务人对标的资产进行清偿的,标的资产的清偿价款,于转让方足额收取受让方全额支付的转让价款后的【】日内,划转至受让方在本协议第5.4条中的指定账户。第八条税费承担8. 1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竞价等方式交易而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由双方协商,采取第种方式承担。(1)双方共同承担。由转让方承担%费用,人民币元;受让方承担费用,人民币元。(2)一方全额承担。由全额承担相关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元。8.2因签署、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税费,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商业秘密9.1 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本业务的模式、转让时间、转让价款),任何一方不得向本协议主体以外的其他方透露,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9.2 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亦承担上述保密义务。9.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10.1 签约和履约资格承诺:转让方承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10.2 非欺骗承诺:转让方已将其掌握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且与债权人行使权利有关的协议和文件均纳入移交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