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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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准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五条鼓励、支持范围内在产矿山企业参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Q第六条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七条新设经营性矿山必须创建绿色矿山,个别地处偏远海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参加创建工作。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作为经营性矿山准入条件,在招拍挂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Q工程性矿山企业是否创建绿色矿山由自然资源部门在采矿权设置、报批的同时予以明确。第八条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1)绿色矿山创建企业,须填写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复核
3、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批准。(2)绿色矿山创建申请批准后30日内,矿山企业需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完成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的编制Q自然资源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自然资源部门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第三章验收及命名第九条矿山企业按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实施后,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检查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3)绿色矿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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