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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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学院第二届院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以下简称“院级教学成果奖“),根据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和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学奖励办法(鄂经法20181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报教学成果奖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推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第三条院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
2、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专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突出进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优先奖励教学一线教师所取得的成果。获得省级或校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第四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协同育人实践中的突破性成果。(二)在打造一流本科专业,加快新文科、新工科建设,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改造传统、优势专业,发展特色、新兴专业等方面有重大成绩的成果。(三)在重构课程体系,培育一流本科课程,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和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四)在推动教学改革,推进现代化、信息化、数据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变革,加强启发式、探
3、究式、讨论式、情景式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的突出性成果。(五)在加强实践教学,创新实验实训体系和内容,提高实践实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六)在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显著性成果。第五条教学成果申报及获奖要求(一)教学成果应来源并扎根于一线教学改革实践;应着眼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应注重融合融通,从大格局着手,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跨团队协同合作;应提升站位特色,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大势,突出学科优势,凸显办学特色。(二)成果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规和政策,体现立德树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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