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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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夯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第四条福建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省平台”)开展,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监管。省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制度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接,加强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第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企业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
3、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伤保险理赔等问题的依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平台的开发、管理和数据对接。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规范要求实时推送相关数据;核对本辖区内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推动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对项目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监督
4、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定期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督促相关人员的到岗及履职管理;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定期通过花名册核查实名制录入情况;协助做好本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人员实名制信息的录入及管理。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包含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
5、业以及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软硬件设备;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对实名制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落实总包代发制度,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
6、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跟进代发情况。第十二条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日常监管和撤销工作,按照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将工资支付情况按月、按项目上传省平台。第十三条实名制软硬件供应商应做好供应的实名制软硬件与省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项目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工作,并对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连带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用户使用指导和咨询解答。第十四条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
7、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已录入省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I,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五条劳资专管员应做好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实名制管理、考勤(工作量考核)、工资支付、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设立维护,以及相关台账资料的制作、归档、保存等工作;实行分包的,还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实名制信息采集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要求,在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30日内,或合同签订30日内,在省平台上创建项目,对项目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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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建筑工人 实名制 管理 实施细则 2023 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