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失败所涉权益善后处置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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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利害关系方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债务清理、经营重组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是法律挽救企业生命、焕发企业生机的重要方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申请由债权人、债务人提出,债务人以及出资比例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提出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申请。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案件逐年增多,但同时也会出现一些重整失败情况,而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既有助于提高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有助于破产重整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重整失败的主要情形
2、和常见原因破产重整最为理想的状态是,债务主体可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一方面,在保留企业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债务包袱继续经营、重获新生;另一方面,原有债权人可以在相对公平的状态下获得清偿,并且提高清偿率,最小化债权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破产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环节。(一)企业破产法涵盖的重整失败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重整失败”的通常情形可主要归为以下五类:1、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法院批准;3、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5、因债务人
3、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终止重整程序。以上均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除因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外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或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情形,在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同时,法院还将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由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意味着债务人重整的失败。(二)破产重整失败的常见原因1、招募不到投资在实务中,为了能够尽快完成重整计划的批准,往往在重整计划制作时并没有招募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因此,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无法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的问题。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考虑到重整是由法院批准,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则由证监会审批,
4、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往往采取先重整后重大资产重组“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在实务中,往往是前者走完,重大资产重组却因无重整投资人而陷入无法推进的窘境。2、投资人撤出在实务中,有的重整计划确定了重整投资人,但重整投资人基于各种考虑半途撤出。如在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成为重整投资人,但因后续无法提供偿债资金而撤出。3、投资人未能取得相应对价在实务中,重整计划的执行往往不仅仅是提供偿债资金,还涉及到其它各种内容。比如,上市公司的重整往往需要证监会同意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房地产企业的重整需要国土资源、建筑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相应的产权办理、工
5、程推进、规划调整等事项;涉及到抵押担保的重整计划有赖于对抵押担保的解除。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源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为了取得对相应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一旦获得不了相应对价,重整投资人往往就怠于推进相应程序。4、清偿方案不能落实随着重整企业的债务规模越来越大,用于清偿的偿债资源又往往不是重整投资人独立完成的,实务中的留债安排就有赖于重整企业在后重整阶段的经营收入,而这些又与市场行业的大环境与重整企业的小环境休戚相关。一旦重整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就会导致重整计划的执行受阻。破产重整中的各方权益的认定(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即为债权人。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少则几十个,多则上千个,且债权种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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