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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定义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参与主体(一)委托人(二)受益人(三)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模式(-)信托在重整中的运用方式(二)清偿中的信托运用方式四、破产重整信托架构的设计要点(-)确定发起信托计划的主体(SPV)(二)出资人权益调整(三)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注入信托计划(四)债权人取得相应的信托份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五)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置资产,债权人获得信托收益分配五、总结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定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
2、、财产监督、保障、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参与主体(一)委托人在重整服务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破产重整企业的原股东、也可以是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还可以是债权人,总之,委托人需要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等拥有对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的处分权。(二)受益人重整服务信托的是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重整中很难得到全额偿还,重整企业的非保留资产的权利人实际应为债权人。()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模式重整服务信托的服务内容,是受托的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有效决议接收、监督、管理、处置、分配受托财产,以实现受益人
3、债权利益的最大化。重整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是重整企业资产中没有成为重整投资人投资标的的非保留资产,该信托财产的形态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非保留资产之所以未被重整投资人看中,可能因为使用价值与重整投资人需求不匹配,也可能是财产或权利存在物理或法律上的瑕疵。(-)信托在重整中的运用方式1信托在存续式重整中的运用存续式重整为传统重整模式,指将企业资产或负债进行剥离处置,原企业继续留存,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提供的资金进行清偿债权。在引入信托后,重整企业作为委托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从而保障企业经营业务的持续。避免因未能引入重整投资人,缺乏偿债资金而导致重整
4、失败,大大提高重整成功率。受托人将企业经营收益或资产处置收益作为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给债权人,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信托在出售式重整中的运用出售式重整,指将破产资产整体出售,原企业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利于保证资产完整性,隔离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潜在风险,减轻债务重组收益税负。信托参与出售式重整方式,是企业原股东将其持有的重整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作为委托人,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如在海航集团重整案中,全部债务归集至发起人公司,由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并将持有的总持股平台的股权以及对各业务板块的应收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通过总持股平台的股权实现对所有信托底层资产
5、的实控及管理。(二)清偿中的信托运用方式在债转股、留债清偿等具体清偿方案中引入信托计划,可以“大幅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1债转股债转股是重整中常见的债权清偿方式,但在债转股实施初期,因股权定价不合理,引起较大争议,且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存在一些监管障碍。此外,上市公司债转股受股东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的限制,有限公司债转股受注册资金变更及股东人数的限制,引入信托工具可以规避上述限制,实现灵活、高效的债转股安排。操作层面,转股债权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益人为全体转股债权人。受托人持有债权人转股股权,可避免监管部门的监管限制,且债权人可通过转
6、让信托收益权完全退出重整企业。2 .留债清偿留债清偿作为债权清偿方式,已成为当前重整实务中的标准配置。在留债安排中,引入信托工具,留债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将留债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全体留债债权人为受益人。原留债安排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大,信托计划优化了交易结构,提高了执行效率。3 .提存在重整中,存在部分债权人未领取偿债资金,或潜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形,需要预留部分偿债资金,由管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存。资金提存后,资金的使用受限,且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受领该资金,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增加管理人工作负累。而将该部分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既能充分利用资金实现增值,又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
7、利益。破产重整信托架构的设计要点(-)确定发起信托计划的主体(SPV)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通常需要先成立一家专门的持股平台公司,使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发起设立主体。司法实践中,如果破产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不涉及企业之间交叉持股或实质合并审理等情况,通常可以由破产企业直接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发起设立财产权信托。但是大多数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往往因为内部管理体系不完善,包括很多实质合并破产的企业涉及多家债务人,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问题,为便于股权梳理、重新调整持股架构,可以由合并重整案中的主要债务人,或主要债务人的原始股东先发起设立一家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发起设立主体。(二
8、)出资人权益调整当企业发生破产重组时,债务人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整体已严重资不抵债。当信托计划成立后,出资人权益将全部调整清零,依法转移至债权人享有。(三)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注入信托计划在债务人下属子公司较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除持股平台公司将其股权注入信托计划外,在部分破产案件中,也可能将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有的下属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一并注入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将通过继续持有、运营相关业务板块子公司,回收应收账款债权,处置部分可变现的实体资产等方式,使得信托计划获得收益。(四)债权人取得相应的信托份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根据破产重整案件中被确认的债权类型与数额,债权
9、人取得信托计划的相应份额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根据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类型不同,例如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有留置权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债权人取得的信托份额也将相应分为优先类信托份额、普通类信托份额;同时,在确认债权数额时,也会根据债权类型进行梳理分类,例如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将该部分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的本金及利息确认为优先债权;而在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则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在各债权人所取得信托份额数量的确定方面,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式,例如按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金额
10、占总债权金额的比例计算,或者根据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金额按照每1元对应1份信托单位来计算等。(五)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置资产,债权人获得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计划设立后,破产财产转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持有、管理、运用、处置,信托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最终来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略投资者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战平台公司股权的未来分红。在信托计划获得信托收益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向各债权人(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得到分配后其持有的信托份额予以注销
11、或者对应的信托份额不再参与收益分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债权人对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存在其他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信托计划份额的取得可能会对债权人继续向其他债务人、担保人主张追偿权产生影响。就目前可查询到的重整计划草案而言,部分重整计划采取了要求债权人将可以获得的信托份额、信托收益交由受托人保管/提存,在保管/提存期间,债权人可继续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如相关重整计划草案中未就债权人的追偿权问题作出明确描述的,则可能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时,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债权已被清偿进而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的风险。总结信托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下,企业重整由威胁金融系统安全,到借用金融工具,保障金融债权,维护金融安全转变。中国的企业重整实务,由学习模仿美国等发达国家到创新实践,形成了自己的重整解决方案,但越走越缺少可参考学习的榜样,未来企业重整,需要律师更需要金融投资等领域的精英人士参与进来贡献智慧,共同开拓中国企业重整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