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研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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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业务办理过程中,有一项容易被忽视却又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就是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中的职工债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就具体职工债权的外延和内涵作出详细规定,也未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作出说明,故司法实务中对职工债权的认定也不完全一致。职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不仅涉及众多劳动者利益,亦关涉剩余破产财产分配的问题。因此本文从管理人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笔者的业务实践及相关法院判例对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问题作一个概况梳理,以供参考。一概述(-)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职工债权予以明确释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
2、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职工债权归纳为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基本的、具有优先权的劳动权利的总称。(二)职工债权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债权范围主要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
3、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同时,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指试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因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1日被企业破产法所取代,所以职工集资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实务中存在争议。二职工债权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审查劳动者与破产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 .形式审查。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可以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参保情况、个税缴纳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人事档案等方
4、面进行审查;2 .实质审查。审查有无实际用工的事实,用工时间是否长期和稳定的,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及规章制度约束等。(-)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在认定职工债权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就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的界定,而这又关系到计算补偿费用时节点问题,因此需格外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在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却有不同认识,主要为以下三种:1 .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此种观点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但优点是时间节点
5、明确,方便职工债权各项费用的计算;2 .以法院作出正式宣告破产的裁定来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该观点最契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缺点是时间节点不好确定,不利于各项费用计算;3 .以破产受理日后二个月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此观点适用较少,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两个月未通知视为解除的规定更宜适用于民商事合同,若径直适用企业破产法“视为解除”的规定不仅存在无法律依据的风险,在法理上亦不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观点,在于破产程序较为漫长,不同管理
6、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为了推进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管理人可以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事实结合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利益衡平角度做出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时间上提出相对稳妥和经济的处理方式。(三)职工债权的计算1 .职工工资在审查职工工资时,可按照劳动者不同的身份进行区分,对普通员工可依照企业财务帐册所记载的拖欠工资额进行计算。而对于企业高管,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工资应当计算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实践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往往破产企业已经停工停产。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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