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滞纳金的相关法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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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读一、概述二、破产程序滞纳金认定依据及原则(一)认定依据(二)认定原则三、滞纳金认定裁判观点及法院规定(一)裁判观点(-)法院规定四、结语企业破产申请依法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处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有一定相似之处,同时滞纳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特征。概述一般意义上的滞纳金仅发生在公法之债中,关于其性质存在不同认识:(I)行政秩序罚说,系为了督促债务人按时履行义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2)行政处罚说,因滞纳金的征收比率远高于贷款利率,有明显的惩罚性或制裁性。(3)损害赔偿说,以日本学者金子宏为代表的
2、学者认为滞纳金是因占有国家款项而应缴的一种补偿,实质系损害赔偿。(4)损害兼行政执行罚说,认为滞纳金兼具执行罚和迟延给付损害赔偿之性质。实际上,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一般指公法之债中的滞纳金。民事主体通过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破产程序中应当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框架中解决,例如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滞纳金的外延,除了常见的税款滞纳金、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外,还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72条第2款规定:“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
3、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等。破产程序滞纳金认定依据及原则(一)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企业破产申请依法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处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形,企
4、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有一定相似之处,同时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特征。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计算滞纳金并按照破产债权清偿,则本应由债务人单独履行的惩罚性义务转由债权人承担,有失公允。本条是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开始后利息停止计算作出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规定目的在于减轻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分配上的压力,是破产法对债务人的制度救济。破产程序具有复杂、周期长等特征,不停止计息将增大破产债权数额且使债权数额难以确定。滞纳金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作为滞纳款项利息等损失的补
5、偿,该部分滞纳金,参照利息停止计算的标准应当停止。(2)对滞纳行为的惩罚,督促滞纳人缴纳款项。关于第(2)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利息尚应停止计算,对于实际将由债权人承担的惩罚性质的滞纳金,举轻以明重,也需停止计算。破产程序是一个概括程序,也是一个集中清偿程序,具有明显的非诉程序法特征,包括大量的技术及程序规范,如债权的申报、登记、确认,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等。故债权人身份、债权性质、债权数额等的确定就成为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及确定债权人的表决资格、表决比例等程序性要素的先决条件。若债权一直处于不确定或者变动的状态,后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投票表决等程序将无法有序进行,破产程序集中清偿功能则难以
6、实现。债权数额的确定是破产债权确认的核心内容,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石。破产程序的概括性质决定了债权数额的确定需要对债权进行等质化处理。主要包括:(1)非金钱债权金钱化;(2)履行期限同一化;(3)不确定债权确定化。因此,使得债权在某一时点尽量确定或可得确定就成为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程序性规则,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时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停止计算也是破产案件受理时债权尽量确定规则的体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是企业破产法重要的立法目的。破产以公平清偿债务为宗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程序能合理协调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如何受偿的利益冲突。公
7、平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重要目标,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在允许未到期债权于期限届至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因债权未到期视为到期并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若按照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显然不公,又可能使债权人得到不合理利益,为此在实际执行中应在计算时减去债权人因提前受偿所得的期限利益。从全体债权人公平、集中清偿角度出发,对债权所涉的期限利益应同等对待,对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当然应停止计算。(-)认定原则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对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
8、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对于这一清偿原则和顺序在涉及滞纳金问题时的理解和把握,需要注意:(1)现行法律对于滞纳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等具体问题均未予以明确规定,存有较大争议,税收滞纳金、劳动保险金滞纳金、环保的排污费滞纳金等,在征收率、征收期间等具体情形上存在差异,在性质上能否认定为惩罚性债权,尚难一概而论。(2)对于税款滞纳金,仅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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