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docx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第三条本市
2、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协助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第六条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各县(市)、矿区供销社(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3、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市和县级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商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
4、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负责制定回收行为规范。第九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第十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第十一条
5、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五)定期进行消毒;(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再生资源 回收 利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