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第六条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
3、土葬的区域,其它区域为火葬区域。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为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提供支持和便利。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条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第九条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第十条公民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检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进行尸检并出具准予火化证明,自出具准予火化证明之日起7日
4、内实施火化。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暂时保留遗体证明,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期保留的,由市级以上司法机关批准,并出具延期保留遗体证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由殡葬管理机构予以火化。第H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使用其它车辆,但运尸后应经殡葬服务机构消毒处理。禁止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运尸业务。第十二条公民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尸体准运证。第十三条死者骨灰盒应当存入骨灰堂、埋入骨灰公墓或者深埋。禁止在公墓外堆坟、树碑。第十四条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殡葬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