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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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留坝县城市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留坝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留政办发C202311号)文件,制定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补偿。一、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主体为留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留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留坝县沙湾片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物、构
2、着物的所有权人。二、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范围:东至建兴塑化围墙、西至谷子沟排水渠、南至沙湾沟山顶、北至南环路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等(以勘测定界图为准)。签约期限:留坝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所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被征收
3、人拒绝评估或者拒不配合评估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进行评估的按照原评估结果补偿。四、补偿方式及规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次房屋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沙湾片区开发回迁安置房。(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
4、筑,应当按照征收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为依据确认;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抢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过程中确认为违法建筑的部分不予补偿,由违法建设的实际占有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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