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docx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统筹并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据*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管理。(一)国家级公益林经营管护,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政策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二)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坚持多林统筹、应纳尽纳的原则,对平原生态林(含平原造林和五河十路、一道二道绿隔等完善政策林)、山区生态公益林、矿山修复生态林、退耕还林等多
2、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实行统筹管理,经营管护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有明确规定的,可沿用各具体类型生态公益林原有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护遵循分类、分级、分策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培育复层异龄混交、近自然、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项目流程化管理,分勘察(调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监测、评估、示范区建设等步骤和环节,落实全流程管理理念。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技术标准化管理,参照行业和地方等相关森林经营技术标准体系,落实科学经营管护措施。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工程量清单化管理,以工程量清单作为资金核算、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的
3、主要依据。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实行落地上图数字化管理,以图管事,将森林经营年度作业设计确定的经营管护措施,按小班落实到森林经营矢量图层,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第二章经营管护范围调整第八条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营管护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于当年完成调入或调出申报手续和矢量数据更新,作为下一年度经营管护资金核算和森林经营工程实施的基础依据。第九条经营管护范围调整,应由各乡镇提出调整申请,经所在区园林绿化局复核、汇总后,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市属有林单位经营管护范围调整,直接报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第十条申请调整经营管护范围的,区园林绿化局、市属有林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园
4、林绿化局提交申请,经复核后,调整经营管护范围。第十一条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不同类型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项目补助政策,补助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镇乡(街道)主体、经营管护单位实施”的原则,分工协作、组织实施。(一)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等工作;(二)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政策执行、规划编制、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三)镇乡(街道)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经营管护单位开展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四)国有林场、新型集体林场、有林单位等经营管护单位,负责本
5、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及具体经营管护工作,承担经营管护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统筹管理、协同推进。第十四条市、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结合全市或辖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以上)。森林经营管护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或年度养护方案),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局应当指导经营管护单位,按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和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落实森林经营管护措施,确保经营管护效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森林经营方案由经营管护单位委托专业团队编制。年度森林经营作业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态 公益林 经营 管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