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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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2号)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9日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4月27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生态保护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了保护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防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白治I又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北流河流域是指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防治结合、公众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北流河流域生
3、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倡导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民、居民保护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畜禽、水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水产产
4、业生态化养殖以及农业种植业清洁生产;(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林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北流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补偿等工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
5、府应当建立健全北流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章水生态保护第八条北流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北流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持水生态平衡。禁止使用地笼、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十条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北流河流域综合治理,对辖区内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漂浮物、沉积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无害化处理,保持水体清洁。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北流河流域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流河流域岸线
6、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护岸线生态功能。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北流河流域的水资源、土地、森林、溶洞、湿地、山岭、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禁止在北流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渣土、煤灰、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侵占河道、围垦河库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北流河流域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禁止在北流河流域实施以下行为:(-)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种植速生枝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三)在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北流河源
7、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新种植速生椽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原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纯林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北流河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六条在北流河干流岸线外侧五百米范围内,一级、二级支流岸线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项目;(二)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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