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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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四号)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已于2023年6月30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7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31日漳州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6月30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保障水源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
2、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与水、大气污染防治统筹部署,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报告农用地土壤污染
3、防治情况,依法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巡查并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依法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严格用地管理,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市场监
4、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发挥供销合作社农用物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引导农民通过供销合作社购买农用物资。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措施。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状况,建立准确评判、响应及时的农用地土壤环境动态预警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相关监测,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
5、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等内容。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建立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制度。水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绿色防控,预防农用地土壤污染。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规划种养结构,增施有机肥,严格控制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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