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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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蔬菜种植面积,提高菜地质量,确保蔬菜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2、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蔬菜基地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逐步推进无公害蔬菜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权属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
3、监督检查和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蔬菜基地的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蔬菜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第五条划定蔬菜基地,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合理布局。蔬菜基地应当集中
4、连片,适宜种植蔬菜,交通方便,排灌通畅,附近无污染源。禁止在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的地区及与土壤、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或者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以及垃圾场、医院、生活区附近建蔬菜基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化情况保证蔬菜基地面积,根据需要划定蔬菜发展区,用于扩补蔬菜基地,并逐步建立蔬菜风险保障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对蔬菜基地的资金和科技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蔬菜基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鼓励蔬菜基地经营者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蔬菜基地投资。第八条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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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城镇 蔬菜基地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