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港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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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港港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中心渔港的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证渔港的使用效能,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心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中心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中心渔港内从事渔港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第三条本港章未规定之事项,依照我国现行其他港航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县海洋与渔业局是中心渔港的行
2、政主管部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是中心渔港及港内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交通港航、海事部门是港内非渔船舶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县交通港航、海事、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保等部门派驻人员会同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中队和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联合进驻中心渔港综合管理站,按照农业农村部提出的“依港管港、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鱼”原则,实施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对渔港实行集中综合管理,协同做好渔港区域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第六条中心渔港港界范围:中心渔港位于菜园镇西北侧泗礁岛与金鸡山之间,港界分为老港区和新港区两大部分,等级为一级渔港。老港区港界东起中心渔港老防波堤南端堤
3、头处,向北沿老防波堤至金鸡村老渔港,向西沿沿港公路至金青大桥西南端附近,向东南沿526国道延伸线至中石化小菜园石油码头附近,向东北至渔政码头前沿附近。新港区港界南起青沙本岛岸线,向北至大毛峰岛北防波堤外侧,向西至李柱山外山嘴、西防波堤外侧,向东至金平岛岸线。渔港港界水域、陆域和设施的具体范围、位置及坐标详见县中心渔港界位置图及港界图。第二章渔港管理第七条渔港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八条渔港的管理范围,包括中心渔港的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第九条渔港的水域、陆域必须按照渔港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
4、和使用,不得随意占用,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的水域、陆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渔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一条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渔港附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浅、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十三条渔业行
5、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港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渔港工程,通过视频监控、雷达、A1S系统等手段,及时掌控渔港船舶动态,必要时实施有效干预,提升渔港秩序和船舶安全管理的管控能力。第十四条进出渔港的船舶,包括省内、省外及台、港、澳地区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港章;根据船舶属性,分别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港航、海事部门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具备有效证书,各类有关航行安全的消防、救生设施应按规定配备。第十六条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办理进出港报告,并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非渔船舶进出渔港,接受交通港航、海事部门的检
6、查。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2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3 .载重超过载重线或配载不合理的;4 .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经批准载运危险品的;5 .职务船员配额不足或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书的;6 .非客运船舶违章搭客的;7 .未配救生、消防等重要安全设备的;8 .船舶发生交通、海损事故,尚未处理办结或未交付提供担保的;9 .遇恶劣天气影响,有碍航行安全的;10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第十八条船舶在渔港水域航行、停泊时,不得损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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