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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的市人仄代表大金奴事帆沔(199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1月1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
2、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
3、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
4、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四)提出副秘书长
5、名单草案;(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
6、副团长若干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十条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S)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7、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
8、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大会会议;(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S)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9、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A)发布公告;(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第十四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S)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
10、法;(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
11、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
12、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
13、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
14、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第二十五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听取意见;提出议案的代表也可以申请列席,发表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意见,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报告。主席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大会会议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印发代表。第二十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将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
15、决前,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条对于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反馈提案代表,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议案,需要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