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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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23)9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分局,淄川、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开发企业,有关建筑企业:为深入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
2、建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物业服务工作,应当落实淄博市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指引(试行)淄博市住宅建筑设计品质提升指引(试行)淄博市住宅市政环卫园林景观设计品质提升指引(试行)淄博市住宅施工质量品质提升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品质提升指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提出具体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等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项目,鼓励参照本通知执行,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设计变更。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商品住
3、宅市政园林景观设计、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提升的监督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新建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品质提升的监督指导。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环卫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园林景观设计、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规划设计品质提升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市政园林景观设计、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和物业服务品质提升要求的有关内容适时的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出让或划拨的依据和条件。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不得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降低商品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品质要求。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对商品住宅品质提升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住建等部门通过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进行审查把关;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把关。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分期范围规模较大,能够通过机动车道(或消防
5、车道)、集中绿地、游园、广场进行分界,且功能完整、分界清晰的,可按分界确定分期开发项目范围;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分期开发建设。换热站、水泵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燃气调压柜等设施,应规划设置在首期项目,并纳入首期项目开发建设。各分期开发项目内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园林景观平面、效果图以及商品房品质提升内容,并将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七、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6、园林景观、市政设施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巡查监督时,应当对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项目咨询管理公司,对上述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分期范围核发建设
7、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内容不得分多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载明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项目分期范围,组织房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市政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开发企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核实,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按照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选聘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不得低于三星级,鼓励提供四星
8、级、五星级高品质物业服务。十一、对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品质提升指引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优先推荐泰山杯、广厦奖、花园式单位等奖项。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开展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创建绿色星级建筑、建设被动式住宅等,提升商品住宅项目功能、质量、品质。对获得泰山杯、广厦奖、花园式单位等奖项以及通过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绿色星级建筑、被动式住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记入优良信用信息。十二、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暂停相关业务的办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罚。1 .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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