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明置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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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海南海明置业有限公司标准厂房项目项目代码2306-469006-04-01-74088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乐来墟茂花涌坡海南万宁海联槟榔产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11024*25.945,北纬1854,37.18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四、房地产业-97标准厂房(涉及环境敏感区)用地面积(RI?)8510.105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
2、)3000环保投资(万元)74.0环保投资占比(%)2.46%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万宁市后安镇镇区、乐来墟、农产品加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审批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万府资函(2023)11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万宁市后安镇镇区、乐来墟、农产品加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符合性分析根据万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万宁市后安镇镇区、乐来墟、农产品加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万府资函:2023)115号),本项目规划上地利用类型为工业用地。根据本项目土地出租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第OoOI5
3、28号),本项目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标准厂房建设,因此,项目建设与万宁市后安镇镇区、乐来墟、农产品加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相符的。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根据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本项目位于海南省万宁市
4、后安镇乐来墟茂花涌坡海南万宁海联槟榔产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根据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生态保护红线对比分析,本项目在确定的生态红线范围之外。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D环境空气质量本项目区域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根据2023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的相关数据及结论万宁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项目所在地SO2、NO2、PMio、Pits、C0治3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2)声环境质量本项目区域声环境质
5、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靠近G223国道一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根据海南千飞琪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对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进行的现状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区域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本项目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项目周边大气、声环境质量现状等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本项目后续入驻项目的环境影响另外单独分析评价,本报告不对入驻项目污染情况进行分析;项目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及降噪措施后,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生活污水收集经化粪池处理委托农户利用做农肥,不外排,对
6、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项目运营期消耗一定的电资源,但相对区域资源总量,使用量较小。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本项目涉及万宁市重点保护单元1和万宁市一般管控单元。据分析,本项目符合全省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也符合万宁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详见下表。表1项目与万宁市重点管控单元1符合性分析表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万宁市重点管控单元1管控单元编码ZI146900620001市级行政单元万宁市县级行政单元万宁市管控单元分类重点管控管控维度管控要求具体
7、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1 .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不新增高污染、高耗能类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准入。2 .优化全省产业园区布局,新建产业项目原则上集中在园区建设运营。引导产业项目在省级和市县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本项目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项目。符合2.执行自然资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管控要求。1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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