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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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市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高质品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统筹发展与安全、管理与服务、省内与省外,建设“浙里新市民”应用场景,建立“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的积分制度,推动基本
2、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梯度共享,激发新市民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成为城市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共享者,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力量。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新市民,界定为在浙江省内居住、工作,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人员。新市民积分制度,指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新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分值,积分达到一定要求可享受常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三、积分指标体系(一)积分指标及分值。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和市县个性指标组成,总分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最高分值100分,市县个性指标最高分
3、值200分。(二)省级共性指标。省级共性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社保缴纳、居住时间,得分跨区互认、全省通用。省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指标最高分具体内容备注年龄20年龄在5560周岁,积5分;55岁以下,每减少1岁、增加1分,最高限20分文化程度10本科学历及以上,积10分;大专(高职)学历,积8分;高中(中职)及以下学历,积5分本项不累加职业技能10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积10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或初级职称,积8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四级,积5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五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或专
4、项职业能力证书,积3分本项不累加社保缴纳30在本省范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每个月得0.5分,最高限30分居住时间30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注:上述指标数据原则上通过部门数据对接的方式获取。其中,“年龄”和“居住时间”来自省公安厅数据库,“文化程度”来自省教育厅数据库,“职业技能”和“社保缴纳”来自省人力社保厅数据库。(三)市县个性指标。市县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由市县根据本意见要求和实际情况自行设置,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市辖区或所辖县(市、区)统一设置个性指标及赋分标准。市县个性指标可设置社会公益、科技创新、奖项荣誉、投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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