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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的罚款。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2、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且不超过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4、(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及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注
5、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7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尚未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应该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