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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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日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5
2、88号)以及国家关于调整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细化申报征收、费款退库等操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用好教育附加收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
3、个人均应缴纳教育附加,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第五条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2%。第七条教育附加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监(EP)制的财政票据或税收票证。第八条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依照现行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附加。(二)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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