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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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母子公司之间借款的会计账务处理一、母子公司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1、无偿借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母子公司都属于企业集团的。根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集团企业。2、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以下两种:(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
2、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
3、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2)资金出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统借统还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统借方需要向支付利息的成员企业开具发票,以作为支付方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统借统还业务符合免税条件,统借方应作免税备案,备案后将可以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二、母子公司间借款的所得税处理1、利息收入母子公司间的借款业务中,作为资金出借方如果收取了利息,则利息收入需要计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利息支出作为借款方支付的利息费用,则不一定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方若要将利
4、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还需满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债务豁免的财税处理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
5、豁免(1)准则规定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2)所得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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