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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指南:星级评价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星级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原则和依据、星级评价、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西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星级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5TXXXX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纳入星级评价的经营主体应已参加放心消费示范创建,自愿向社会公示,取得“广西放心消费”标识。5评价原则和依据5.1 评价
2、原则应符合DB45TXXXX的规定。5.2 评价依据放心消费示范创建等级评价除依据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6星级评价每季度根据“星级评价”指标规则,开启自动评星功能,给予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单位星星标记,累计获得4颗星变为1个月亮,累计获得3个月亮变为1个太阳,累计获得3个太阳变为1个皇冠,以此类推。7.1 主动承诺参创主体应主动承诺,主动承诺内容应符合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指南第1部分:通则的要求7.2 评价信息数据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依据的相关信息数据包括: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3、企业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被投诉举报情况。8评价规则8.1总则8.1.1 通过对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件数、调解成功率,是否有被行政处罚、异常经营等信息进行星级评价。8.1.2 创建单位分为独立创建单位(登记注册市场主体)和由管理方代表的集体创建单位(XX、街区、市场、协会等)两大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规则。集体创建单位包含场内经营户。8.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核查期间不参与自动评星。8.1.4 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如有被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将
4、不再参与星级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撤消其创建资格或取消其在评价周期内的星级评价。8.1.5 集体创建单位参创应率达80%以上。8. 2独立创建单位评价8.1.1 独立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无行政处罚、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诉举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不良情况,木期评价可获得一颗星。8.1.2 独立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如有被投诉的情况,投诉调解成功率达到95%及以上,本期星级评价可获得一颗星。8.3集体创建单位星级评价8.3.1 集体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无投诉举报情况,本期评价可获得一颗星。8.3.2 集体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如有投诉情况,投诉和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本
5、次评价可获得一颗星。9. 1评星9.1.1 按照星级评价指标规则,通过广西放心消费信息化管理系统,每季度自动对创建单位执行星级评价,无需人工参与。9.1.2 系统自动执行星级评价时间为评价周期结束后15d,例:第一季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系统自动于4月16日执行“星级评价”。9.1.3 系统根据设定的评价周期自动生成星级评价任务。9.1.4 系统自动收集整理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的相关信息数据。9.1.5 系统根据评价规则自动完成创建单位的星级评价,更新星级评价结果并在广西放心消费创建网信息公示栏目进行公示。9.2 星级评价异议期。9.2.1 每周期星级评价结果公布后7d内,系统开启星级评价异议通道,创建单位可对星级评价结果提出异议。9.2.2 创建单位通过系统开启的异议通道,填写、提交异议材料。9.2.3 辖区市场监管所XX(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创建单位的异议材料、评价期间创建单位被投诉情况等,及相关指标规则重新审核。9.2.4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局复审,市局审核通过后,提出异议的创建单位在本次评价周期可获得一颗星。9.3 抽查确认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放心消费示范创建星级评价,以及评价周期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抽查确认,可委托辖区市场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