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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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为引导毕业生积极就业,促进其最大限度就业,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签约率,根据学校就业工作相关文件精神,院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特制定音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具体如下:一、统计依据:凡是学校及市教委认可为签约率的毕业生,均可纳入此统计范围。1、学院及校就业办签字盖章的,由学校下发的带有编号的就业协议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可使用由学校统一下发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统一使用的劳动合同均可);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通知书、调档函或政审函;4、各种企事业单位或私营企业的就业证明;5、毕业生自主创业后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6、考研学生的调档函、专升
2、本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出国学生的出国证明。二、奖励办法:(-)积极就业奖:1、凡属我院2014届毕业生,在2014年6月10日前签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1)凡在2014年3月10日前签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100元;2)凡在2014年4月10日前签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80元;3)凡在2014年5月25日前签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50元;2、考取研究生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参加报名考试学生凭准考证奖励100元补助。3、录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4、参加西部计划及相关志愿者服务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5、经学院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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