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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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品牌建设、社会参与以及相关保
2、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广
3、播电视、体育、文物、新闻出版、电影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文化人才等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公共文化服务氛围。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并及时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和有关信息:(一)设区的市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
4、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二)县(市、区)建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公共阅报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三)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完善乡镇电影放映和应急广播等设施,按照标准配置图书报刊、文体器材、数字文化服务设施,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村史馆、民俗馆等乡村文化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高设施建设标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等
5、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原有场馆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可以保留并对公众开放。第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配置、更新、维护设备,完善服务内容,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
6、使用和运转;不得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总馆与分馆服务功能基本一致、文化资源互联共享。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公
7、共文化场所成为分馆或者服务点。第三章服务提供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公众文化需求作为制定和调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或者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的依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公益性文化单
8、位应当完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阅读服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验、艺术普及、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应当不少于四天。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依法纳入监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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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