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违规条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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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违规条例案例分析一、有权了解作业场所风险和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法要求: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事故案例:2015年5月16日,某化工公司在二硫化碳生产中处理冷却管道漏点,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检修作业,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救援人员未佩戴应急防护器材,盲目进入池内施救,造成伤亡人员扩大。伤亡员工均是当地村民,未进行技术交底,其不懂生产工艺危险性、不懂工艺生产过程伴生硫化氢危险特性,不会判断事故
2、原因,不会正确应急处置,更谈不上制止违章,导致8人在应急救护时相继中毒死亡。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事故案例: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东营某化学公司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事故原因:车间负责人
3、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应釜并引发爆炸。车间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安全生产法要求: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事故案例:2017年6月5日,某石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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