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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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四条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监控。第五条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第六条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登
2、记工作。第七条 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处设置自动检测、报警、通讯等装置,保障其稳定运行,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第八条按国家法律、标准规定或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定期对安全设施、重要设备等进行维护、校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机、电、仪、操和职能专业管理部门分级监控办法,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登记到隐患台帐,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处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危险源处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据危险因素的化学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备用。第十二条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保证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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