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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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于2023年6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7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樟子松保护条例(2023年6月27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促进
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公众参与和保护优先、科学监管、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有关工作。樟子松病虫害、火灾的预防、救治与扑救工作由各相关部门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樟子松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并将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和海拉尔区财政预算。第六条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拉尔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樟子松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配合海拉尔国
4、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展对樟子松保护的宣传。第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保护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樟子松及其保护设施,对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樟子松资源。利用樟子松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利用樟子松优良基因和自然生态、历史人文价值,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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