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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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四)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六)固定资产处置均应上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二、房屋资产处置(-)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
2、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二)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三)房屋资产调配应根据*医院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医院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四)*医院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五)*医院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六)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3、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七)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4、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5、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6、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7、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三、车辆资产处置(一)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二)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
4、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三)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四)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五)车辆处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六)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待处置车辆明细表;3、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资产管
5、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处提出的审核意见;6、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7、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8、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9、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10、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四、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一)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二)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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