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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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2019年4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6月30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禁牧、休牧,推动林草植被休养生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
2、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马、牛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第三条本市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恢复生态与兼顾农牧民利益的原则。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领导,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3、包头分局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头市区域内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休牧相关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工作。第六条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享受国家或者地方草原生态保护禁牧补助政策的草原区域;(二)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三)重度退化、沙化区域;(四)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区域;(五)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六)其他需要禁牧的区域。实行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在禁牧、休牧区域设立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公示禁牧、休牧要求。第八条在禁牧区域和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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