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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1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2023)X号)等规定,现就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
2、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坚持分批推进。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3、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权责一致、事项清晰”,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后,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在乡镇工作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监督职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指导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规范、监督到位。坚持统一运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后,统一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裁量权基
4、准等按照市直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执行,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一)赋权范围在XX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乡镇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乡镇实际,首批将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化广电和旅游5个领域主管部门的78项行政处罚权,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二)执法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计78项。1 .城市管理方面涉及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43项行政处罚权。2 .水利管理方面涉及对水利工程、抗旱、防洪、河道采砂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4项行政处罚权。3 .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涉及对肥料
5、、农作物种子、畜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13项行政处罚权。4 .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涉及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项行政处罚权。5 .文化广电和旅游管理方面涉及对文化娱乐场所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一)实行统筹指挥调度各乡镇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乡镇党委领导、乡镇政府主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搭建综合执法平台依托各乡镇平安(综治)工作平台,搭建
6、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发现超出权力边界的违法案件,及时向市直相关执法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三)整合基层执法资源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关于“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市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将市政府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全面纳入乡镇统一管理,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乡镇要做好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梳理工作,经编办、政务服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指导后,向社会公布执法事项清单,并公开具体职责、
7、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在乡镇综合执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水平。(五)建立执法责任网格各乡镇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相关内设机构、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党建引领、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六)强化经费装备保障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8、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一)执法主体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二)行政执法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执法程序。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规定,规范执法流程和文书格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执
9、法证件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认真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四)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相关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市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衔接,按照权限及时受理乡镇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五)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10、为更好推进全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编办、司法行政部门、市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确保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无缝对接。(二)依法稳妥推进市直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装备配置、业务培训、事后监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与市直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机制构建、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装备配备等执法平台搭建工作。(三)强化运行监管市人民政府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对
11、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事项,市政府将及时向XX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XX市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附件:XX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附件XX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序号赋权事项实施依据原实施部门1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局2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12、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市城市管理局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局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局5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市城市管理局6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
13、广播喇叭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市城市管理局7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局8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市城市管理局9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市城市管理局10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11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序号赋权事项实施依据原实施部门12对
1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13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市城市管理局1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市城市管理局15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市城市管理局16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
15、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市城市管理局17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市城市管理局18对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19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市城市管理局20对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市城市管理局21对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的处罚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市城市管理局22对设置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