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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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7月2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绿色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规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鼓励并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运营,举办有益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依法承接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事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
3、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市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其相关待遇。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4、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完好,外立面有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篷等,应当保障公共安全并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屋顶不得堆放杂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和摆放影响市容与公共安全的物品。主要街道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标准划定并且公告。第十条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
5、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除外。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户外设施超过设置时限,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需继续设置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手续;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公布。牌匾、广告等户外设施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户外广告版面不得长期空置,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
6、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S)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安全使用、整洁美观,并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迁移、拆除、损坏以及其他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7、以及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路灯杆、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第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限时、限位、定项使用。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废弃物。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围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停工场地应当
8、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隔离锥、绳索、禁停牌等障碍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经营性展示车辆或停放废弃车辆,妨碍他人使用。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劳务市场或者划定待工区域。零散务工人员应当进入劳务市场或者划定的区域待工,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道路新建、扩建以及公共建筑和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装置等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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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