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docx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2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管理,保证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本县建制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土地、环境保护、交通、公安、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协同做好城镇建设
2、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应将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县、镇财政预算。鼓励采取多渠道、多形式投资修建市政设施,经批准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内新建、改建、扩建、搭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架设电线、电缆、铺设地下管线等工程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城镇工程建设必须按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检查和验收。第八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
3、筑物时,需动迁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实施动迁;新建的建筑物应按规定保持间距。第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时,应当按规划要求将新建工程门前人行道、绿化、硬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未按规划完成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或用户不得接收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供电、供热和提供供水、排水服务。第十条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一条城镇因新建、扩建道路需要拆除或改建电力、通信和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无偿改建或拆除。第十二条根据城镇规划要求,需挖掘城镇道路修建地下工程
4、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水泥路面、新建五年内的沥青路面及两侧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限期恢复通行和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占压人行道、排水沟盖板和公共绿地等设施。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通过城镇道路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得损坏路面。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对城镇公共照明设施、地上地下管线,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不得随意搭接或安装其他设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一
5、)在城镇建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和晾挂衣物;(二)乱堆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向公共卫生箱、果皮箱倾倒污水;(三)在非指定地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开办洗车场及露天烧烤食品摊;(四)毁坏城镇排水设施,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杂物及有害、有毒物质;(五)供水、供热、排水等地下管线漏水或污水井污水外溢以及建筑工程用水流出场地污染环境;(六)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沿街撒落;(七)在城镇内街道两侧宰杀狐、貉、畜、禽;(八)在城镇内散养家禽家畜,主要街道两侧修建畜圈禽舍;(九)其他有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六条临街的各单位、各业(住)户应严格执行“门前四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杜尔伯特 蒙古族 自治县 城镇 建设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