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云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修订)(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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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3)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由省工信厅认定。依据认定公示的平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条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省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一)已通过省工信厅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S)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五)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奖补标准第五条对通过认定且服务企业数量IOO户以上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按照平台服务企业数量进行分档奖励,具体奖励情况如下表。档次服务企业数量(单位:户)奖励金额(单位:万元)第一档4000以上500第二档3000以上400第三档2000以上300第四档1000以上200第五档100以上100第六条对已获得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企业,符合升档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奖励。第五章兑现程序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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