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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区和创新驱动战略,完善余江区工业创新服务体系,激发工业企业创新活力,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根据鹰潭市工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鹰办发(202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区政府免费发放的一种普适性、后补助性权益凭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第三条创新券项目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共同兑付扶持资金。创新券资金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向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备。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2、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及额度第五条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本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区属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2 .无个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3 .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参股等利益关联关系;4 .上一年度鹰潭市余江区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5 .近两年创新券项目评价为“不合格”或有两个尚未验收结题的在研创新券项目的企业不得申请创新券。第
3、六条创新券重点支持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革新、装备自主升级等具有一定研发投入、产生一定研究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支持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本市区鼓励发展方向。第七条基础科学研究、探索性研究不予支持;研发项目不具备先进性、创新性的不予支持。第八条创新券支持项目的合作科创服务机构,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公共研发平台、高水平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研发型企业、分析测试中心、科技创新发展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鼓励与本市设立的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第九条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创新费用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工程设计、科技咨询等形式的技术服务费;研发材料、燃料动
4、力费、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研发活动的开支。其中,项目研发过程中购买的技术服务费全额兑现,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材及燃料动力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创新投入的30%,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不超过30%。委托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等技术交易需要取得江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第十条以下事项及活动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1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6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3)1号)的规定,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不在支持范围;7 .办公耗材、基建材料,常规生产设备;8 .已列
5、入市级以上的其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第十一条创新券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创新投入额的50%,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目录由市工信局进行发布)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特殊创新项目补助额度,按“一企一策”原则,报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三章申请、审核和兑付第十二条创新券采用申请发放方式,由市、区两级联合审核、联合评审、联合验收、共同兑付,区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强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研究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三条为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增加支持的覆盖面和及时性,创新券按季度进行备案公告、结题验收。申请
6、、审核与兑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创新券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1 .区工强办通过书面通知及网站等形式,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创新券公告,提出创新券项目申报要求;2 .企业填写提交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创新券备案申请表;3 .区工强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材料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项目及时报市工强办,市工强办每季度将组织专家对项目集中评判,对满足要求的项目进行备案并公示;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退回,并反馈退回意见;4 .创新券项目应在备案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完成后由创新券申领企业向区工强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1)项目完成情况介绍。包括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完
7、成情况、研究成果、产生效益情况等;(2)企业对该项目的经费决算表(研发专项审计)。研发项目费用的归集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3)创新券项目经费兑现申请表;(4)项目经费决算支出中对应的技术合同、江西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交易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中,技术交易发票应与技术合同和登记证明相匹配,所有附件的日期应在项目申请日的当年度至项目验收结束日之间;(
8、5)产生的创新成果(专利、成果鉴定、标准、论文、用户报告、产业化和效益证明等)。5 .区工强办将验收申请材料及时提交市工强办,由市工强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网上审核、会议质询、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验收评审,对项目创新性,经费投入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评审和评价,并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价。集中验收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验收评审办法另行制定;6 .市工强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创新券补助发放企业及金额,并向社会公示。根据项目实际经费决算情况及创新券额度,对评价为“优秀”的,予以全额兑现;对评价为“良好”的,兑现80%;对评价为“合格”的,兑现50%;对评
9、价为“不合格”的(不包含开展了真实研发活动),不予兑现;7 .公示无异议后,下发创新券补助兑付通知。对公示后存在异议的,根据反映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再次公示。(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1需求征集。由市工信局结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面向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需求征集;2 .发布攻关目录。征集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由市工信局对外发布年度鹰潭市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目录;3 .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目录发布后,企业即可对照攻关目录进行申报。项目的申请、备案、结题参照一般创新券项目程序。第十四条创新券资金兑付:1 .兑付通知下达后,按照财政规定
10、办理流程兑付资金给企业;2 .试行容错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或因市场原因未能顺利开展或结题的,企业需及时申请容错,经专家组审核认定,并报市工业强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企业围绕项目开展的真实创新活动,在创新券支持范围内,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3 .创新券兑付资金在预算范围内统筹发放,当年额度用完不再发放,结转下年度兑付。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申请、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服务合同金额、虚构研发投入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第十六条创新券使用和兑付过程存在欺骗与
11、失信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立即注销其创新券,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原则上创新券自备案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或通过结题评审的,自动作废。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两年内不能结题的,企业需提前三个月在线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创新券有效期,延长期最高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工强办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对创新券项目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鼓励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对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奖,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1比例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关于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