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中心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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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管理,确保食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特对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如下: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用量。严禁采购工业添加剂作食用添加剂;严禁采购与身体有危害的食用添加剂,(亚硝酸盐、香精、色素、发泡济等)。二、采购添加剂时必须报告食堂经理审批,并考察出售商家资质、质量及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食用添加剂。三、加工食品原料原则上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确因特珠情况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相关规定采购、验收合格后,由专人负责保管,专人负责领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发货人、领用人双方签字。四、确因制作食品需加入辅助用的添加剂,必须在国家颁发的许可用量范围内使用,并使用专用剂量工具,禁止超标使用。五、禁止各食堂在制作卤菜和腌渍腊制品时添加亚硝酸盐和其它专用腌渍材料。六、因管理不当造成食用添加剂受潮、成坨及过期的食用添加剂,一律禁止使用,应当在中心备案后进行销毁,否则追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责任。七、未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量而超量使用所造成食用者身心健康受损,发生中毒等,一切后果责任由该食堂管理者、使用者负全部责任,为降低成本而将工业添加剂加入食品中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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