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组织社团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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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非盈利组织社团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社会团体财务处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人民团体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社会团体之财务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其他行政命令与本办法无抵触者,仍得适用之。第3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系指依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之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5条社会团体之会计基础,平时采用现金收付制,年终结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第6条会计报告规定如下:一、收支决算表。二、现金出纳表。三、资产负债表。四、财产目录。五、基金收支表。各团体并得视实际需要自行编订对内会计报告。第一项表报之格式及制表说明如附件一。第7条会计科目
2、分为资产、负债、基金暨余继、收入、支出五类。前项各类会计科目之名称及说明如附件二。第8条会计簿籍分为下列各种:一、日记簿。二、总分类帐。三、财产登记簿。四、明细分类帐。五、其他簿籍。年度预算金额在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者,得仅置日记簿乙种,其有财产之购置或处分者,另置财产登记簿。第一项会计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第9条会计凭证分为下列二类:一、原始凭证:证明会计事项之经过,而为造具记帐凭证所根据之凭证。二、记帐凭证:证明处理会计事项人员之责任,而为记帐所根据之凭证。年度预算金额在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者,得以原始凭证为记帐所根据之凭证。第10条原始凭证包括下列各种:一、现金、票据、证券等之收付移转单据。二
3、、收据簿。三、员工薪给支给单据。四、出差旅费报告单。五、存款提款等凭据。六、发票、收据、契约定货单。七、财产毁损报废表。八、收支预算表。九、支出证明单。十、法令、决议等可资证明各项会计事项发生经过之有关单据。十一、其他书表凭证单据。前项各款原始凭证之格式,已有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其余由各该团体依事实需要自行设计。第I1条记帐凭证包括下列各种:一、收入传票。二、支出传票。三、转帐传票。前项记帐凭证格式如附件四。第12条社会团体应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及收支预算表,提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于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因故未能如期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者,可先经各该团
4、体理事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前项收支预算表格式如附件五。第13条社会团体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当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连同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于三月底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因故未能如期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者,可先经各该团体理事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讨论通过后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决算金额在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得委请会计师签证。第14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资产为范围。第15条本办法所称财
5、产管理系指财产之登记、增置、减少、处分及保管运用等有关处理程序事项。第16条社会团体不动产之购置、出售、转让或他项权利之设定,应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始得处理。但不动产之购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再提报大会追认。第17条社会团体会员之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其标准及缴纳方式应订入章程,经会员(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第18条社会团体年度业务费与办公费支出不得少于总支出百分之四十,并应配合业务需要薮实用人。社会团体应配合年度预算之编审造具工作人员待遇表,由理事会订定,提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第19条社会团体
6、会员缴纳之各项费用,于退会时,不得请求退还。第20条社会团体应逐年提列准备基金,每年提列数额为收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会团体决算发生亏损时,得不提列。前项基金及其孳息应专户存储,非经理事会通过,不得动支。第21条社会团体之以前年度之决算结余,得作为下年度支出之财源使用。第22条社会团体财务会计之计算,以新台币元为记帐单位,如属外币应折合新台币为记帐单位。第23条社会团体财务收入,除周转金外,应存入银行或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邮局,不得存放于其他公私企业或个人,并以随收随存为原则。前项周转金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经理事会通过后交财务人员保管。日常开支金额每笔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时,可在周转金
7、项下以现金支付,超过新台币一万元者应以划线记名支票迳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现金。第24条社会团体经费收入,均应掣给正式收据,并留存根备查。提用存款时,应由团体负责人、秘,书长或总干事及财务人员于领款凭证上共同盖章。第25条社会团体常设之办事处、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财务应由各该团体统收统支,不得另编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第26条社会团体举行各种会议时,各该团体之出席人员不得支领任何费用。但理事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出席监事会议及依督导各级人民团体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列席人员执行职务,得由团体视其财务状况,参照政府机关所订标准酌发出席费或按其交通工具凭票证酌发交通费。第27条社会团体处理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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