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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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生发(2023)135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问题发生,着力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从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产废单位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各地要鼓励产废单位自行建设利用处置设施,规范
2、开展利用处置工作,并详细建立台账记载危险废物产生、暂存、利用、处置情况,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并规范签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保存资金往来、转移联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运输、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严禁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二、加强危险废物污染源头防控(一)注重源头管控。各地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涉及省级后续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需在审批
3、前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同时,注重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省内综合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的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新建项目,积极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工艺装备依法依规退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应用,综合利用过程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通则(GB34330)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物防治技术导则(HJ1091)要求,确保环境风险全过程可控。(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各地要加快推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立,积极开展社会源和中小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认真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分类集中收集。要加强教育科研、检测检疫、医疗疾控等行业
4、实验室废物收集管理,进一步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视区域、地域特点建设收运处置设施,推动县(市、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全覆盖。(三)强化行业从业人员管理。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领、到期换证,其专业人员必须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不满足技术人员要求的,将暂停运营。持证期间,其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青海省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大数据信息系统报备。三、强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环节监管(四)规范产生环节管理。各地要规范划分危险废物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监
5、督在线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重点监管、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产废单位分别应于每月15日前、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月、上季度及上年度有关情况的在线申报。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推行产生和贮存电子台账实时申报,自动生成月报、季报和年报报表,实现危险废物从产生到贮存信息化监管。(五)严格贮存设施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相关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贮存;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I276-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要求,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准确完整填写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六)推动小微企业废物收集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积极培育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专业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也可采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辖区各县(市、区)设点收集、或由园区统一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以及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着力解决各地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等问题。具体实施统一服务的单位要指导小微产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各地要严格落实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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