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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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关于部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将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指导价政策为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确定部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办学实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收费政策同意将青岛新东方
2、双语学校(办学地址:平度市大连路518号)列入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综合考量发展定位、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除合同(协议)另有约定外,收费标准应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三、有关要求各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通过招生简章、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批准定调价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招生期间,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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