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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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银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科学、公平、公正,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本行集中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随机抽取”的管理
2、原则。第四条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管理,包括制定评审专家相关规章制度,组建评审专家库,维护评审专家库信息,对评审专家资格和行为进行管理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内部评审专家资质的核实;监督部门负责对内部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各部门应积极支持评审专家履职;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各项制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我行利益。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评审专家库分为行内评审专家库和外部评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第六条行内评审专家采取委任制。可由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总行机关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级直接委任,或由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公开征集、分支机构推荐、员工
3、自我推荐并经审核通过后委任,申请人(被推荐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领域类别。第七条行内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集中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三)熟悉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我行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监督和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
4、在本行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领域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条外部评审专家原则上采用市政府专家库备案的专家,也可依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外部评审专家库,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外部评审专家资质的调查核实工作。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一)不符合本办法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条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5、;(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五)其他不符合评审专家入库条件的情形。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按照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领域与所涉及项目的类型、重要性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正常抽取工作。第十四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范围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总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备案的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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