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及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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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及解答2019-03-252019年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配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研讨会。会议交流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情况,分析了相关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会后,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会议期间讨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及解答,供各相关地区和试点单位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参考。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
2、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地方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答为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提高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回收率,2019年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相关试点省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再生铅企业就试点工作召开研讨会。会后我们收集汇总了地方关注针对试点工作的主要问题,经研究并征求相关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我司就试点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主要问题,答复如下:问题一:试点期间如何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答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的原则,在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中,对试点单位应当具
3、备的条件予以明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统一发放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纳入试点范围的持有废铅蓄电池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其建设的集中贮存设施也应纳入许可证范围;收集网点只能与一个集中转运点建立对应关系,接受集中转运点的管理并由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问题二: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如何统一标准?答复:试点初期,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已经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前期部分地方试点工作情况,针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标准提出以下建议:(1)收集网点: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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