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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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3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
2、、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实践相结合,落实普法责任与加强部门协作相结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注重实效。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公益性投入。
3、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
4、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国际公约确定的主题日、法律法规的颁布日、国家规定的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应当开展相应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责任。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制清单制度,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十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明确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5、动。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社会公众对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规、规章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法规规章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6、,为公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第十四条鼓励法学专家、优秀法律工作者等加入法治宣传教育讲师团,鼓励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参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法治
7、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的培训课程;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核,通过网络答题、知识竞赛、书面考试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时应当进行宪法和法律知识的考察测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执法人员进行通用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培训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鼓励司法机关、举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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