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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数电票?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所以
2、,当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时,不论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都应按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另外,营改增后总局的政策解答和地方国税局的政策执行口径是,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虽说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由于在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在一次交易中,买方、卖方、交易品名、类型都体现得非常清楚、准确,所以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存在被稽查的可能。举例:一间营业范围登记是生产销售钢材的公司,却开出了销售自来水、电力的发票,可能就会引起税局注意。但是,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3、业务的真实性,并向税局进行合理解释,税务风险也不大。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钢材公司是将自来水、电力转售给承租方,那么可以向税局提供水电费分割单等资料应对税局质疑。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发票,要不要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呢?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临时性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蛰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O1增值税发票丢失如何处理?答: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
4、告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J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
5、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02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