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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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2个销售包装(不少于130片),其中9个销售包装用于检验(不少于90片),3个销售包装用于备样(不少于40片)。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含液量GB/T27728-20112横向抗张强度GB/T12914-20083包装密封性GB/T27728-20114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GBfT27728-20115PHGB/T27728-20116大肠菌群GB15979-20027细菌菌落总数GB15979-20028真菌菌落
2、总数GB15979-20029致病性化脓菌溶血性链球菌GB15979-200210金黄色葡萄球菌GB15979-200211绿脓杆菌GB15979-200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27728-2011湿巾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
3、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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