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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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
2、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
3、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况进行裁量:(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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