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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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行)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规范我省法院对民事、经济、行政再审申请审查听证的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复查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包括申诉案件,下同)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诉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第二条对再审申请的听证,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庭组织进行。第三条审查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2、第二章听证的范围第四条对再审申请是否听证,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申诉明显无理的,经合议庭评议,可不经听证直接予以驳回。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情形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听证:(一)以新证据为申请再审依据,经确认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和实体处理改变的;(二)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追加第三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错误的;(四)原判事实不清,必须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五)其他原因必须听证的。第六条原判认定证据正确、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或者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不须听证。第三章听证的提起和运作第七条
3、需要进行审查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提出建议,报审判长决定。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有必要听证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确定听证后,应当书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内容、时间和场所。第九条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予以销案处理。销案处理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被再审申请人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中止听证或者进行单方听证。第十一条听证法官和书记员必须着装听证。听证活动的场所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工作场所进行。第十二条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涉及国家秘
4、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第十三条听证活动可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法官参加,其中一名法官主持。合议庭全体法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第十四条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主持听证,引导当事人正确听证,必要时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第十五条听证法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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