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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湖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核准稿)序后西湖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致力于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西湖大学的前身和建设依托主体是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高研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建设和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西湖大学,英文全称为West1akeUniversityo现法定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石龙山街18号。第三条学校是由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对投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取得办学收益。第四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第五条学校是一所以研究生培养为主、小而精的研究型大学,办学形式主要为全日制。第六条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超过5000人。第
3、七条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是:结合中国国情及优势,以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探索创新的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的研究生和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本科学生,着力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在基础科学研究、技术原始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贡献,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贡献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八条学校坚持发展有限学科,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基础前沿研究。先期设置生命科学学院(含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理学院、工学院,优先建设医学、理学、工学三个学科门类。第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法
4、依规行使自主办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或学校董事会主席。第十条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是依法成立,专注于资助建设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前沿科学研究和高技术领域的高端人才,并致力于推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捐助法人。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负责制定学校章程;(二)决定学校首届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三)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四)监督学校依约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五)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六)法律、法规规定
5、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一)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治理体系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依规设立中国共产党西湖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第十五条董
6、事会由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37人。董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3人,董事若干。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主席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及产生方式:董事人选分为当然董事和推举董事。(一)当然董事包括:首届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1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专家联谊会推荐的代表1人;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
7、人;学校顾问委员会推举的代表35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首届董事会后的当然董事包括:学校校长1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1人;举办者代表1人;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代表1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推选的学校教授代表1人及职工代表1人。(二)推举董事包括:举办者推举的候选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推举的候选人;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推举的候选人;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候选人1人。其中举办者推举的候选人总数不少于该届全体董事成员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经以下程序决议后产生:(一)当然董事:自动获得学校董事会董事资格。(二)推举董事:自董事会成立后,推举董事中
8、学生代表候选人,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和举办者推选的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根据选举程序投票表决确认;推举董事人选未获得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的,推举单位有权重新按推举名额推举董事人选,董事会应在届满前完成审议批准,确定下一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三)西湖大学筹委会系经举办者委托组建的学校创建阶段的筹备组织。首届推举董事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首届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由西湖大学筹委会提名并由举办者审核确认;自董事会成立后,董事会主席与副主席可由举办者,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名,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学校校长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第十七条董事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每
9、届任期为四年。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董事,经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免除职务。董事被董事会免除职务、因故提出辞职,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三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董事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有弹劾罢免权,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罢免。第十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批准推举及投票表决下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聘任和解除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二)
10、决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以及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三)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四)审议批准学校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五)审定、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审议并批准关于学校章程的修改;(A)审议通过重要的学校规章制度;(九)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学校业务范围、筹集办学经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十)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法律、
11、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董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董事会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席行使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至少提前10日送达全体董事,并应附有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讨论事项的议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应该在书面提议提出之日起30日之内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
12、项、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的授权范围等内容。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成员按一人一票平等享有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意与不同意人数相同时由董事会主席决定是否通过。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名称、层次、
13、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七)确认批准和选举确定董事会成员,罢免董事会主席,解除董事、资深荣誉董事和荣誉董事职位;(A)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九)章程规定和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校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按聘用程序产生,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资深荣誉董事、荣誉董事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董事会成员在任职学校董事结束后,可经董事会聘任为资深荣誉董事。资深荣誉董事的聘任和解除由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资深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应邀出席董事会或者
14、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董事会可聘任对学校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社会贤达为荣誉董事。荣誉董事的聘任和解除由董事会治理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且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荣誉董事非董事会成员,可应邀出席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二十五条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依法依章全面负责校务工作。第二十六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享有政治权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具有丰富的
15、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在学术界有重要影响。第二十七条校长依法依章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报学校董事会批准;(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四)组织拟定愿景目标和发展规划,实施校园建设;(五)组织拟定并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六)组织制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七)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学校筹建机构、职能部门、学院/研究所负责人;(A)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章程规定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协助校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常务副校长和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批准聘任。副校长分管工作由校长决定。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三十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应当有本章程第四章规定的学校党组织代表,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学校董事、校长或财务负责人及其各自之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